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
法治日报通讯员 龚玮涛 郝樊君
房屋长期空置,水表却悄悄“走字”,并产生了数百吨的“幽灵水量”。面对供水公司出具的“机械读数”,业主江某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。2026年7月中旬,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,判决支持业主免缴2000余元争议水费的诉讼请求。
江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一处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,2022年2月之前,该房屋用水量一直为零。然而,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间,该房屋水表数据出现异常,凭空产生300余吨用水量,对应水费2000余元。
发现异常后,江某某于2022年4月21日向重庆市某水务公司反映。可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后,仅简单归因为“房屋漏水”,未采取进一步措施。
担心水费持续增加,为“自证清白”,江某某进行了多方取证:2025年3月,请专业机构检测,确认案涉水表显示正常;2025年4月18日,请物业人员进行水压测试,确认房屋不存在漏水迹象。
因与供水公司协商未果,江某某将其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,要求免缴相应水费。
重庆市某水务公司认为,水表机械读数客观真实,应作为计费依据,业主需按计量数据缴费。江某某则主张,房屋始终无人入住,无实际用水行为,不应支付水费。
经江津法院现场勘查,案涉房屋电表读数为0.5度,天然气表读数为1立方米,现场无漏水、泡水痕迹。江津法院一审认为,在排除漏水情形下,水表仍有大量计数,且江某某已尽其所能举证未实际用水。重庆市某水务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江某某实际使用了争议水量,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故判决支持江某某的诉求。
对此,水务公司不服,上诉至重庆五中院。
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,水费收取应严格遵循据实用水、获益担责原则,没有实际用水事实的,用水人不承担水费给付义务。水表读数仅能反映管道内水流推动机械元件转动的计数事实,不能直接等同于业主实际生活用水。居民生活用水高度依附于人员居住行为,空置房屋客观上不具备产生大额生活用水的基础条件。
同时,江某某已举证证明房屋长期空置、无漏水等事实,而水务公司作为主张水费债权的一方,未能举证证明争议水量系江某某实际使用或其自身过错造成。
此外,重庆市某水务公司作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供水经营主体,负有常态化入户抄表、水量异动筛查、管道隐患排查、异常用水告知的法定职责与行业义务。案涉房屋常年“零用水”,突增数百吨属明显异常,但水务公司长期未巡查核实、未履行告知义务,怠于履职导致损失扩大。
最终,重庆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表示,供水服务事关民生保障,供水企业兼具市场经营与公共服务双重属性,供水企业请求用水人承担供水费用,应当举证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安全供水。对于用水人提出供水异常的反驳及相关证据,供水企业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继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供水企业是否如约供水的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时,应由供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。
法官提醒,供水企业计费收费不能简单机械套用表计读数,针对空置房、水量突增等异常情形,供水企业应当主动上门排查、履行风险预警义务,及时消除用水隐患。业主遇到无端产生水费、计量异常等纠纷时,可留存空置证明、检测报告、沟通记录等证据,依法主张自身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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