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训练赛受伤 组织者能以“非营利”拒赔吗(以案说法)
万某是一名未成年卡丁车车手。经某车队领队张某邀请,万某报名参加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场举办的未成年人训练赛,其父按张某要求支付460元参赛费,由张某代为支付给某体育公司。
训练赛当日,万某未购买保险径直进入发车区。到场后因现有车辆尺寸与其体型适配性差,导致佩戴护肋无法正常入座。在张某等人催促发车的情况下,万某摘掉护肋进行比赛。训练赛途中,同场参赛的王某驾驶卡丁车过弯时,车辆打滑横停在赛道上,万某避让不及,连人带车发生侧翻。
经送医诊断,万某身体多处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张某辩称,自己只是组织者代收费用,并非以营利为目的,不应承担责任。某体育公司辩称,本次事故并非由于比赛车辆或者场地出现问题,也不承担责任。万某及其监护人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,要求张某、某体育公司和王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是否应就万某的受伤承担责任,以及各方责任比例如何认定。
卡丁车属高风险竞技活动,因车速过快发生过弯打滑属常见技术状况,王某横停后举手示意符合操作规范,无证据证明其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结合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,王某及其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某体育公司明知卡丁车赛属于高风险竞技活动,但其未提醒参赛者购买保险、发车前未对驾驶人员装备进行安全检查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领队张某虽主张某车队系业余爱好者自发组建的非营利组织,但其实际负责活动邀约、人员调度、费用代收、对接场地,属于“群众性活动组织者”。在万某发车前,其未妥善安排安全检查、催促未佩戴护肋的万某上场,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万某及其监护人多次参与卡丁车活动,对运动危险性应有充分认知,监护人却在万某未佩戴护肋时未予制止,存在监护失职,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某体育公司与张某的责任。
通州区法院认为,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,某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,承担50%的赔偿责任;张某组织非营利性质群众活动,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合理范围内,承担20%的赔偿责任;万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30%的责任。
法官表示,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在于对“非营利性”群众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。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,并未将组织者限定为“营利性”主体,法院在判定某民事主体是否构成“群众活动组织者”时,通常采取“实际控制力”标准,即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组织者对活动的实际控制力。
法官提醒,“非营利”绝非“免责金牌”,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文体活动需各方共同守牢安全底线。守住每一道防护关卡,才是对参与者最好的保护。
(人民日报 记者 亓玉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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